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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南京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一二年一月


南京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南京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简称南京安防协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NJSP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监理;报警运营服务;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教育培训、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协会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通过政策研究、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行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安防知识普及、成果推广应用,国内外交流合作,提高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整体水平;积极发挥会员单位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为“平安南京”、“和谐南京”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公安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广艺街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4)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

5)积极参与南京市与本行业相关的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6)为平安城市建设推荐本行业优秀安防产品及工程;向国家、省市、地区的安防工程推介本行业的信誉企业,提升企业和产品知名度,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

7)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等活动,努力提高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

8)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新产品、新技术发布,为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

9)组织行业培训,提高本行业员工素质和全行业质量水平。

10)出版行业内部刊物,运行行业网站,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认知度。

11)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吸收符合条件的单位为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市注册登记,或在本市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

2) 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热心和支持本行业工作,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2) 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3) 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4) 提交理事会讨论或审核通过;

5) 交纳会费;

6) 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

    2)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3)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单位、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二年     十五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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